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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保索償不似預期?
條款要睇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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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保索償不似預期? 條款要睇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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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人一向熱愛旅遊,無論是周末的快閃,還是長假的深度遊,旅遊都是不少人假日的指定活動。不過,旅途總有機會遇上意想不到的狀況,例如極端天氣影響行程、航班延誤、行李遺失,甚至發生意外或有突發病症需要治療等,除打亂原定計劃外,更有機會造成額外開支。因此,不少人會選擇購買旅遊保險以增加保障;然而,保險索償結果卻可能不似預期。

 

本會屢有接獲關於旅遊保險索償爭議的投訴,例如自駕遊遇上大風雪受困於公路但不屬保障範圍、航班取消但因購票日期影響索賠資格,以及回港航班行李延誤但不獲補償等。業界如能加強條款透明度,並清晰列明保障範圍及不保事項,將有助消費者更清楚掌握重要資訊,既保障消費者權益,亦有助減少爭議,建立消費者信心和改善業界形象。 

段落:

個案一:行李延誤索償爭議 回港航班不獲賠償

李小姐於9月到加拿大旅行,在出發前已向A保險公司投保旅遊保險。旅程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意外,返港時,她乘坐由溫哥華出發的航班雖然按時在9月25日下午約3時30分抵港,但李小姐的寄艙行李卻並未隨機抵達。她向航空公司了解後,發現行李被遺留在溫哥華機場。最終,航空公司安排將行李於翌日運抵香港,並直接送往李小姐住所。最終,李小姐於9月26日晚上約10時30分收到行李,延誤了約31小時。

 

李小姐翻查保單,發現行李延誤的保障是延誤每6小時可獲賠償,最高可達300元。她遂向C保險公司申請賠償1,500元。然而,A保險公司卻以回程航班的行李延誤不屬保障範圍為由,拒絕賠償。李小姐不接受解釋,認為旅遊保險應保障整個旅程,回程航班理應包括在內,所以向本會投訴,要求A保險公司作出賠償。

 

本會跟進

A保險公司向本會解釋,保單中「行李延誤」的保障範圍只適用於受保人在抵達目的地後,因行李未能即時領取,而須額外購買合理和必要的衣物、必需品或洗漱用品所產生的費用。「不保事項」亦列明受保人抵港後產生的任何損失,均不屬「行李延誤」保障範圍內。A保險公司指,李小姐返回香港居所後應有生活的必需品,因此審視個案後,仍然拒絕賠償,個案最終未能達成共識。

 

 

個案二:航班因工業行動取消 索償爭議在於何時購票

鄭小姐計劃於6月出發到歐洲,展開為期兩個多月的歐洲多國自由行,並向B保險公司投保一份全球保障的旅遊保險,受保期間為6月7日至8月1日,保費約850元。

 

6月7日,鄭小姐如期由香港出發前往倫敦,並遊歷多個歐洲城市。期間,原定在7月10日由意大利乘搭航班返回英國,但航班因工業行動取消,且未有確實復航時間。為繼續行程,鄭小姐唯有臨時購買另一航空公司於7月12日起飛的機票。與原定機票抵達時間相比,最終延誤達32小時。

 

鄭小姐翻查保單條款,發現保單列明航班延誤每6小時可獲250元賠償,不足6小時則不獲賠償。鄭小姐遂於旅程結束後向B 保險公司遞交索償申請,要求按條款賠償1,250元。然而,保險公司在一個月後回覆,指雖然航班因工業行動延誤屬保障範圍,但只適用於旅程開始前(即6月7日前)已預訂的航班。由於7月10日的機票是鄭小姐在旅行開始後的6月26日購買,所以不屬保障範圍。

 

鄭小姐不滿意此回覆,認為如旅程較長,消費者難以在旅程開始前預訂所有交通安排,所以同時向保險投訴局和本會投訴,希望可獲得航班延誤賠償。

 

本會跟進

B 保險公司回覆本會時,引用同一條款指出,由於鄭小姐於7月10日的機票是在離港展開旅程後才購買,所以不符合賠償條件。然而,B 保險公司在調停的過程中,願意作出特別安排,最終同意向鄭小姐賠償1,250元,個案得以圓滿解決。

 

個案三:大風雪自駕受困 不屬保障範圍

徐先生於3月到日本自駕遊七天,事前向C保險公司投保一份涵蓋亞洲地區的旅遊保險,保費約350港元。他於中午駕車出發前往位於山上的酒店,但途中因突發大風雪而被困於山區公路超過八小時。最終,徐先生需靠道路緊急救援服務而脫困,並於翌日清晨約5時,由救援人員護送抵達酒店。當日稍後時間,救援人員亦將徐先生租用的車輛拖回酒店。

 

旅程完結後,徐先生認為事件縮短了他在酒店的住宿時間,也影響住宿體驗,遂向C保險公司申請索償,要求賠償道路緊急救援服務的費用和一晚酒店住宿,合共約100,000日圓。然而,保險公司在約兩星期後透過電郵通知,指索償不在保障範圍內。徐先生隨即回覆電郵提出反對,認為其個案應受保單中的「旅程阻礙」和「旅程延誤」保障,要求保險公司重新審核申請。徐先生等候約3星期後收到保險公司回覆,重申事件不屬保障範圍內。徐先生不接受決定,並要求公司詳細解釋拒絕賠償的理據,惜未獲進一步回覆。

 

有見C保險公司不再作出跟進,徐先生遂向本會求助,希望獲得合理解釋和賠償。

 

本會跟進

C保險公司引述保單內容,指「旅程阻礙」只保障因縮短旅程(trip curtailment)或更改旅程(re-routing)所造成的損失,但徐先生的個案並不屬於上述情況。至於「旅程延誤」則只保障公共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而延誤的損失,但受保人乘坐的必須是有既定行程的公共交通工具,並持有列明預定出發或抵達時間及路線的有效登機證或車票。然而,徐先生自駕租用的車輛不屬於公共交通工具,亦沒有相關登機證或車票,因此不屬「旅程延誤」的保障範圍。C保險公司亦表示已檢視保單的其他保障範圍,包括個人意外、醫療保障及24小時環球支援服務,惟徐先生的個案皆不包括在內,因此未能作出任何賠償。

 

有見於個案未能透過調停獲得解決,本會已建議徐先生如對保險索償結果不滿,可考慮諮詢保險投訴局意見。 

總結

3宗個案均涉及旅遊保險索償爭議,反映在不同情況下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對保障範圍的理解存在分歧。市場上旅遊保險產品種類繁多,保障範圍及細節各有差異,消費者未必能全面掌握,尤其在自駕遊或涉及多國長途行程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誤解。本會亦發現,不少旅遊保險對於行李延誤的保障僅涵蓋抵達香港以外的目的地,類似的條款限制或會影響保障範圍。業界可考慮改善銷售版面設計,凸顯重要資訊,包括保障範圍、不保事項等,使消費者更容易明白及掌握相關資訊,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爭議,進一步強化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信任。

 

消費提示

  • 每份旅遊保險的保障範圍都不盡相同。在購買旅遊保險前,消費者應仔細比較不同保險計劃的保障範圍及不保事項。如對行程中特定活動是否受保存疑,例如高危或極限運動,應在投保前向保險公司查詢。投保後應保留所有保單資料及與旅程相關的消費紀錄,例如預訂紀錄、機票、收據等,以備需要索償時可作為憑據。

  • 旅遊保險未必可以涵蓋自駕遇阻的情況,消費者如計劃自駕遊,可因應自身需要考慮加購其他保險,例如碰撞損害豁免險(Collision Damage Waiver, CDW)、第三者責任險等,甚至是專為自駕遊而設,能提供緊急道路救援保障的保險計劃。

  • 旅遊保險的保單條款一般設有詞彙釋義(Definition of Words),以定義保單中的字詞,例如「預訂旅程」(booked holidays)可能指旅程開始前已購買但仍未使用,並會於受保期間使用或進行的住宿、交通、體育活動等;「旅程」(journey)是指受保期間由香港始發的旅程等。詞彙釋義影響保單條款的解讀,亦影響消費者是否能成功索償,消費者應在投保前細閱內容。

  • 消費者如不幸在保險事宜上遇到消費爭議,除了可以聯絡本會外,亦可因應爭議內容聯絡保險業監管局(IA)和保險投訴局(ICB)。保險業監管局負責監管保險公司及持牌中介人,其網站列有兩者的登記冊,以供市民查閱。如懷疑上述兩者有違職業操守,例如涉及不良銷售手法、誤導陳述等,可以聯絡保險業監管局。如消費者對保險索償有爭議,則可聯絡保險投訴局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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